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2017〕4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示范作用和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特色小(城)镇培育,经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形成了《重庆市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部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特色小(城)镇建设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小城镇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市级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全市特色小(城)镇建设计划编制、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区县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市特色小(城)镇建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计划的编制、下达、监督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色小(城)镇建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绩效自评,负责本区县特色小(城)镇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落实本级资金投入,争取政策性贷款,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优选高水平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高质量的特色小(城)镇建设规划,并结合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重点支持领域,组织特色小(城)镇科学确定特色小(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报市城乡建委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城乡建委)指导特色小(城)镇每年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实施条件成熟、社会效益较好、群众认可度较高的项目,明确项目的投资规模、完成时间和绩效目标,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在每年7月底前将申报资料报市城乡建委。

第六条 项目评审

市城乡建委将各区县项目申报资料汇总后,在每年8月中旬前召开项目评审会,组织相关专家完成项目评审。市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评估项目所在地城镇建设情况、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储备情况等,对申报的次年度项目进行部门会审。

第七条 项目确定

部门会审通过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底前形成次年度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计划并下达各区县。

第八条 项目实施

市城乡建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全市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视频监测、现场会议、信息报送和工作督查等制度,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和综合评估,确保项目建设科学推进、有序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市级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

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度,各区县城乡建委应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九条 项目验收

市级下达的特色小(城)镇项目严格在专家评审确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期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项目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特色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由区级筹集,市级专项资金进行补助,原则上每镇每年补助基数为1000万元,补助资金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非均衡补助。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三类项目建设补助: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特色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两加强三完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2国家、市级安排的特色小(城)镇建设创建和试点示范项目;

(3其他有利于保持和彰显小(城)镇特色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将区县党委政府重视、具有独特产业特色、环境美丽宜居、传统文化保护较好、群众认可度较高的特色小(城)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在资金补助上予以倾斜,力争打造成为全国闻名、西部示范的中国特色小镇。

(二)突出特色。引导特色小(城)镇充分尊重、挖掘、利用各自独特的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和民俗风情,因地制宜实施彰显独特城镇风貌、建筑特色、厚重人文和历史景观的环境综合整治类建设项目。

(三)择优安排。优先支持发展基础好、特色鲜明、区县投入力度大、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带动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比较明显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绩效评价。定期开展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项目申报、资金拨付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方式

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特色小(城)镇建设年度资金计划,分两次下达给相关区县,每年初按项目下达补助基数的60%,作为年度基础补助资金,剩余资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于次年度下达。

第十三条 各区县应对特色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各区县相关部门在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要加强配合,完善项目资金拨付制度,规范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置(见附件),适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调剂安排部分资金,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特色小(城)镇,在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基础上按补助基数的20%给予奖补;“较好”的全额拨付年度资金,“合格”的拨付80%年度资金,“不合格”的不拨剩余年度资金。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特色小(城)镇,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优选其他符合条件的小城镇,重新申报市级特色小(城)镇进行调整替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管,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对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以前发布有关小城镇市级建设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满或有关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特色小(城)镇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特色小(城)镇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标准

分值范围

指标解释

1

项目申报

优选高水平规划设计机构编制项目申报方案,方案资料齐备、格式规范、填报准确、按时报送,项目申报方案经专家评审90分以上得15分;专家评审81-90分得10分;专家评审71-80分得5分;专家评审低于70分或未按时申报不得分。

0—15分

评价项目申报情况。

2

项目储备

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得5分;建立项目储备库但未能实现动态更新,得3分;未建立项目储备库不得分。

0-5分

评价项目储备情况。

3

项目实施

按工程形象进度评价,项目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得30分,项目按时竣工但未通过验收得25分;工程进度完成率在91%-100%得20分;工程进度完成率在81%-90%得15分;工程进度完成率在71%-80%得10分;工程进度完成率在61%-70%得5分;工程进度完成率在60%以下不得分。项目建设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0-30分

评价项目建设进展和工程质量。

4

项目效益

对项目所在地居民进行满意度抽查,居民抽查对项目建设综合满意率90%以上5分;70%-90%得3分;低于70%不得分。

0-5分

评价项目实施的综合效益。

5

资金管理

资金下达及时,执行率90%以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得15分;资金下达及时,执行率在70%-90%,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规范且未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得10分;资金下达不及时,执行率低于70%,管理和使用不规范,影响项目建设,不得分。

0-15分

评价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6

保障机制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特色小(城)镇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区县资金投入(含金融机构贷款投入)占项目总投资80%以上得30分;区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71%-80%得25分;区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61%-70%得20分;区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51%-60%得15分;区县资金投入低于项目总投资50%不得分。

0-30分

评价区县人民政府重视和资金匹配投入情况。

7

加分项目

特色小(城)镇建设效果好,当年被认定为中国特色小镇加1分;被中央及市级党报党刊、电视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报道1次加1分;累计加分项目不超过5分。

0-5分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印发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