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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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渝建发〔2014〕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7号)要求,积极推进在住房保障领域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建办〔2013〕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符合《通知》要求范围的2014年及以后新立项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含并轨后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50-066-2009)、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请分别在重庆市城乡建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精心组织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建造,确保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要求。鼓励《通知》要求范围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创建绿色建筑。

二、市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管理权限,在绿色保障性住房项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建筑能效与绿色建筑测评。经测评合格的绿色保障性住房可认定为一星级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在颁发建筑能效标识的同时,颁发相应绿色建筑标识,具体管理程序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建发〔2013〕98号)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1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委相关直属单位,有关行业学会、协会。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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