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4〕7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各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车位销售行为,解决当前房地产企业商品房车位销售的有关问题,根据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车位产权单位对车位具有处置权,小区配套车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后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车位出租或出售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
车位预售的,房地产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预售期间,拟出售的车位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车位只能向购房业主出售,且一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预售车位竣工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后,自车位办理初始登记之日起半年内,每套房屋仍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半年后逐步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房地产企业决定放开销售限制的,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小区业主,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一套房屋仍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公告期满,多余车位向业主放开销售,多余车位属住宅配套车位的,一套房屋最多可购买二个车位(含预售期间已购买的);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车位购买数量不限制。
车位现售的,房地产企业应办理车位产权初始登记。车位产权初始登记后,房地产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并书面信函通知小区业主。拟出售的车位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自房地产企业决定销售车位的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每套房屋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半年后可向业主放开销售限制,具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车位放开销售后,商品房屋仍在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是否还有车位的相关情况。
三、做好车位销售登记备案和权属登记工作
预售车位办理合同备案时,除提交规定的要件外,还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1)。
购买车位办理权属登记时,除提交规定的要件外,若属于购买一个车位的,还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除外);若属于购买两个车位的,除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格式见附件2)。
我局原关于车位销售及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格式)
2.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格式)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格式)
本人(或本单位名称),证件号(个人证件号或单位营业执照号)为,于年月日购买座落于(具体到房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现拟购买该房屋所在小区车位,座落号为。本车位为本人购买的本物业小区的第____个车位。
附件2
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格式)
本单位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划用于物业区域(填写所在物业区域包括的所有房屋幢号)的停车位数量为个,该车位于___年月日办理车位产权初始登记,座落号为。该车位于年月日开始销售(前期已经预售的填写预售日期),于年月日发布放开车位销售限制的公告,从年月日起放开车位销售限制,在放开车位销售限制日前已书面通知该物业区域所有购房业主。
本单位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并承诺在放开车位销售限制后,商品房屋仍在销售的,将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商品房购买人是否还有车位的相关情况。
如以上情况不属实或没有履行以上承诺引起的法律后果将全部由本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