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 >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索引号 ] 11500000MB19461215/2023-0021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发布日期 ] 2023-04-06
[ 成文日期 ] 2023-04-06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质安〔2022〕59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11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

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意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建设单位记分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发布记分结果。

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具体记分工作(含异议处理)等。

安管总站统筹办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信息中心做好记分管理系统的开发、维护。

市建设岗培中心负责被记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项目存在本办法规定情形时,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实施记分管理。

第五条 单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十二个月),其中法定代表人记分按年度清零,项目负责人记分按记分周期滚动累计。初次担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自担任之日起纳入记分系统,以该自然年结束为第一个记分周期。

第六条 对被记分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的在线教育培训或线下学习培训考试等。

第二章 记分分值和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建设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记分,单项分值1分。

(一)法定代表人未亲自部署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

(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未设立质量安全专职部门的;

(三)未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定期组织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的;

(四)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不满足要求,或未对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因工程质量安全原因,法定代表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或其负责项目存在附件1情形的,对项目负责人实施记分,单项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等四种。

第三章 记分实施

第九条 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督促落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过程中,发现法定代表人或其组织建设的项目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实施记分,涉及不同项目或不同情形时,应当累计记分。

质量总站、安管总站和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或其负责的项目存在附件1所列情形,实施现场记分。一次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负责人存在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记分;同一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整改到期后仍未整改完成的,累计记分。

涉及行政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后,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记分。

第十条 实施现场记分时,记分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记分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记分告知单》(附件2),并在记分完成后交由项目负责人当场签字。项目负责人拒绝在《项目负责人告知单》上签字,或项目负责人未在场的,由同单位人员或该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人员见证签字,并将该次记分结果告知项目负责人。涉及法定代表人记分的,应由项目负责人转送或通过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可现场提出异议,在《记分告知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按异议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按异议处理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结果在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实时更新,并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和发布。

第十二条 记分人员应针对记分事项保留相关证据,在影响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调查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记载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记分实施单位保存,记分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认可记分结果的,可当场或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实施记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实施记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另派人员复核并回复《记分复核告知单》(附件3)。

第十四条 复核结果维持原记分分值及内容的,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复核结果认为原记分分值、内容需要调整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决定书面送达当事人,记分自复核决定送达的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  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时,在该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网上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第十六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项目负责人,在该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委搭建的“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在线学习平台”进行网上学习,主动销减记分。每学习两学时销减1 分,每个项目负责人单个记分周期销减分值最多为11分。承办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学习时长对应销减分值未超过被记分分值的,剩余记分分值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十七条 鼓励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积极参与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受住房城乡建委部门委托,承办质量安全观摩会、应急演练,参与抢险排危等活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一)参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视为网上学习6个学时;

(二)参与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视为网上学习11个学时。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施工质量评价,并按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费用标准计取费用,可视为参加网上学习教育。

单个项目(同一施工许可)中半数及以上的单位(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价达到“优良”,视为项目负责人网上学习6个学时,视为法定代表人网上学习2个学时;同一企业多个项目符合要求时,法定代表人学时可累计。

第十九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线下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未参加学习培训的,记分分值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项目负责人参加线下学习培训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该记分周期分值予以清零。考试不合格的,记分分值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考试合格有关要求:

(一)记分达到12分不足24分的,考试分数需达到70分及以上;

(二)记分达到24分不足36分的,考试分数需达到90分及以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 分及以上,拒不参加线下学习和考试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4分及以上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 分及以上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公告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建设单位属于国有企业的,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4分及以上,拒不参加线下学习和考试的;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36分及以上的,一年内不得在本市区域内其它项目再次担任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所在项目应立即更换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被记分达到12分后,拒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学习的,对该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在本市的其它项目,在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农民工保证金缴纳手续、质量安全评优、消防验收或备案等工作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日常质量安全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行为记分管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