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12月25日,重庆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便于各级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通知》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文件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工作。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研究部署了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 号),将其作为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目前,全市棚户区(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任务较重,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政策赋能,确保项目动则必快、动则必成。为此,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学习借鉴广州、上海等城市相关政策措施,整合我市现有旧城改造涉及的相关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5个部分、20条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土地供应。该部分共5条措施,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现行的城市更新等用地有关政策制定。一是优化完善项目供地方式。第(一)条就优化旧城改造项目的供地方式,提出可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出让、综合评价出让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并明确了带方案招拍挂出让纳入供地方案、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的具体内容,上述土地供应方式可更好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契合城市发展需求,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此外,还明确了协议出让和划拨方式供地按照我市已出台的城市更新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二是做好存量土地和空间资源的统筹利用。第(二)、(三)、(四)、(五)条提出,探索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按规定采取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探索零星低效用地的整合利用,支持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政府扶持产业,上述措施有利于统筹旧城改造地块及周边零星土地,激活低效用地效能,发挥存量资源价值。
(二)强化规划赋能。该部分共4条措施,主要根据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一是促进规划指标统筹平衡。第(六)条提出,按照框定总量、区域平衡、一体规划的原则,科学适度进行规划优化,并明确了旧城改造项目详细规划修改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详细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这既守住了区域规划指标总体平衡的刚性管控底线,也对单个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指标留下了弹性包容空间。二是完善片区功能配套。第(七)条提出,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与新增公共服务建筑等面积增加经营性物业建筑量,这既有助于优化社区商业配套,也为项目可持续、市场化运作创造有利条件。此外,第(七)条还对新增配套厨卫、电梯、停车设施等附属用房的规划布局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对城市危旧房原址改建项目补充基本功能的规划支持。三是强化历史文化建筑规划赋能。第(八)条对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容积率指标认定提出了支持措施,便于更好统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项目整体规划布局。四是合理确定原址改建项目的规划建设标准。第(九)条明确了对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的改造(含改建、扩建、翻建等)项目的间距、执行规范等标准的支持措施,为因地制宜解决好原址改建项目面临的难题,更好满足群众对居住条件和环境的改善需求提供了路径。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该部分共4条措施,主要按照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资金和金融支持政策的要求制定。一是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第(十)、(十一)条提出,统筹财政有关专项补助资金、土地出让金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市级分成部分用于旧城改造项目,体现市级层面对各区项目的统筹支持。二是强化金融政策赋能。为切实增强旧城改造项目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能力,第(十二)、(十三)条提出,加大有关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力度,并充分利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和贷款、城市更新等融资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改造周期相适配的融资产品和优惠利率。
(三)加强税收支持。该部分共1条措施,主要根据现行的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第(十四)条明确,对纳入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五)优化项目实施。该部分共6条措施,主要结合当前我市工作实际和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制定。一是鼓励市场化运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第(十五)条提出,通过引入竞争性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项目。二是优化工作调度、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明确了建立健全定期项目调度机制,强化对项目全周期审批服务;第(十七)条明确了市、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参与旧城改造资金运行和管理上的有关规定。三是因地制宜优化补偿安置。第(十八)、(十九)条针对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个人的补偿和安置,鼓励采取多元高效的安置方式。四是完善危旧住房的改造和安置方式。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第(二十)条明确,鼓励引导房屋产权人出资参与零星危旧房屋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原址自拆自建,利用各类保障性住房用于城镇D级危房群众应急搬离安置,实现“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的底线目标。
三、适用范围
《通知》中有关政策措施的适用范围为: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城区2023—2025年旧城改造类项目,主要包括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其他区县旧城改造类项目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查阅途径
各级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