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大旧城改造工作力度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快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等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土地供应
(一)旧城改造项目的土地可采取带方案招拍挂出让、综合评价出让、协议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办理供地手续。采取带方案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将经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内容和监管事项、设计方案的主要内容等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相关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采取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规资﹝2022﹞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对需要以政府储备为主推进旧城改造项目的,结合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探索以“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套、统一供应”推动实施,可将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地块,与相邻产业地块一并出具规划条件,整体供应给相邻产业项目用于增资扩产(商品住宅除外)。(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三)鼓励集中连片改造开发,在权属清晰无争议、过程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参与、产业导向优先的前提下,可采取不同用途地块混合供应,支持“工改工”与“工改商”“工改住”联动改造。(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四)对实施区域统筹和成片开发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低效用地,在国家确定的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区县,可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按照“面积相近或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原则,经批准后进行置换,依法办理登记。(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五)鼓励利用存量房产等空间资源发展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技创新等政府扶持产业,允许以5年为限,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规划赋能
(六)按照框定总量、区域平衡、一体规划的原则,科学适度进行规划优化,重点优化城市功能、空间布局以及用地结构,整合边角用地,充分保障产业、居住、公共服务等各类用地空间需求。涉及详细规划修改的,相关开发强度经论证后可适当提高。对于城中村改造空间单元涉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集体用地,可按照城乡融合要求一体化编制详细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七)原址改建项目,在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要素的前提下,可与新增公共服务建筑等面积增加经营性物业建筑量。既有建筑符合结构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厨房、卫浴、电梯、停车设施等附属用房,纳入项目实施方案整体布局。(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八)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一般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一般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对厂房类历史建筑证载建筑是否纳入容积率指标,应在土地出让前进行研究论证,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九)在原有建筑轮廓线范围内的改造(含改建、扩建、翻建等)项目,建筑间距按照不小于现状水平控制;超出原有建筑轮廓线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一半间距控制。对于不改变现有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加高建筑高度的改造项目,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且不恶化现状相邻关系。(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三、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十)统筹中央和市、区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向符合条件的旧城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地块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资金,按规定在扣除中央计提部分后,市级分成部分可统筹用于旧城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力度,并向符合使用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和倾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旧城改造项目,充分利用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和贷款、城市更新等融资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供与改造周期相适配的融资产品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税收支持
(十四)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范围内的旧城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关于城中村改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五、优化项目实施
(十五)支持属地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含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通过遴选、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统筹主体,并由其全过程参与旧城改造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土地整治供应等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十六)市、区两级旧城改造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定期项目调度机制,强化对项目“投融建管运维”全周期审批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清单化、承诺制的专项调度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片区或项目审批手续包干督办,实现协同会商、并联办理、按时办结。开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市、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参与旧城改造项目的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十八)旧城改造地块上涉及拆除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鼓励优先采用同等价值的资产进行置换或安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十九)鼓励各区因地制宜推进货币化安置,提高安置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二十)鼓励引导房屋产权人出资参与零星危旧房屋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原址自拆自建,充分利用各类保障性住房用于城镇D级危房群众应急搬离安置,确保“人不住危房、危房不住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城区2023—2025年旧城改造类项目,主要包括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城市更新项目可按照上述事项予以支持。其他区县旧城改造类项目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根据工作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事项进一步细化完善旧城改造工作的有关支持措施,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