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
应用专项论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渝建发〔201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123号)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我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工作行为,保障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质量,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工作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22日
重庆市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
应用专项论证工作程序
一、论证目的
为科学地推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作为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技术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以下简称“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促进建筑节能技术创新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1〕123号)等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会,结合应用工程项目实际,论证确定新型建筑节能技术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的技术方式方法或参照的技术标准依据,规范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技术要求,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
二、论证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实施前申请进行专项论证,并确保符以下基本条件要求:
(一)拟论证使用的新型建筑节能技术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未被国家或本市禁止使用;
(二)拟论证使用的新型建筑节能技术未发生工程应用质量问题。
三、论证资料
(一)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工程详细情况介绍。
(二)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计算报告书,以及设计使用参照的相关标准规范。
(三)新型建筑节能技术专项施工方案以及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参照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拟选用新型建筑节能技术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以及进场复检拟执行或参照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五)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工程验收拟参照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或验收方法。
四、论证专家
论证专家组应由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检测等五方面具有建筑工程类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5至7名专家组成。论证专家实行回避制,与论证工程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论证专家。
五、论证流程
(一)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实施前,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申请报告,提供论证专家名单和相关论证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论证。论证资料形式要件以及论证专家名单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规定后,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项论证会,由论证专家组对新型建筑节能技术的工程应用可行性以及相关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技术文件资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进行论证,形成专项论证意见,论证意见样式详见附件1。
(三)备案。建设单位将论证意见(一式三份)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论证意见上签盖“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专用章”。
五、意见实施
(一)建设单位将经备案的论证意见交论证项目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实施,并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论证意见应用新型建筑节能技术。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经备案的论证意见要求,加强新型建筑节能技术使用过程监督管理。
(三)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应在建筑能效测评环节,对经备案的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意见
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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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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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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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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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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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技术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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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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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会议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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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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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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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组长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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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副组长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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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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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意见 |
(签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页不够填写,可附页,附页页底须有专家组全部成员签字。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有关学会、协会。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