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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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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是《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表》;二是《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是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原件及电子件各一份。具体要求详见《通知》附件1。
申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主体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竣工验收时组织开展消防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消防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配合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查验,确保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此外,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消防验收。
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如何划分?
市、区(县)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的管理权限与质量监督的管理权限一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由负责质量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之外的建设工程),其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职责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其中,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定负责。
消防验收备案范围是哪些?
其他建设工程,即《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抽查比例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结合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详见《通知》附件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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